(1999年1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第三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2、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修改为: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提出请假后2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批准。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小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会刊上公布,对缺席的要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