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三章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充分调动全院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以下科学技术奖

  (一)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

  (二)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

  (三)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评审、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奖励管理部门(综合计划局)负责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院奖励管理部门提出,报院批准。

第二章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授予我院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科学工作者和单位。重大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授予我院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中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发明者和单位。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申请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我院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分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和重大工程类。

  技术开发类: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社会公益类: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国家安全类: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重大工程类: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奖励管理部门根据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向国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和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第三章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授予一次。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由院直属单位或符合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时,应填写院规定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向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对科技成果的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初评结果。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作出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评定结果。

  第十四条 院奖励管理部门对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报院批准。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奖、中国科学院技术发明奖和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院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院再给予1:1的奖金匹配。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院经费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的,由院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院科学技术奖的,由院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院奖励管理部门提出,报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公布之前颁布的有关院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