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经过对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9项收费予以取消,同时降低2项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凡是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执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一、取消的9项收费项目

    1、城镇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冀财综字〔1996〕37号、冀价行费〔1996〕108号)

  2、出版印刷发行管理费(省政府117号令,冀财综字〔1996〕84号、冀价行费〔1996〕202号)

  3、图书报刊印制许可证工本费(冀价费〔1994〕43号)

  4、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冀政〔1992〕53号)

  5、土地增值费(冀政〔1990〕76号)

  6、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

  7、抵押土地使用权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

  8、未批准占用土地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

  9、口岸管理费(冀财综字〔1994〕94号)

  二、降低标准的2项收费项目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降低标准50%(冀政〔1992〕53号)

  2、统计证工本费每证由50元降为30元(冀财综字〔199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