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步伐,根据全市“九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一)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真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快发展步伐,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对我市社会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

  (三)坚持建设与挖潜相结合、政府投资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建设示范性福利设施与发展社区福利设施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人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到2003年,基本建成以国有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窗口、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四)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互为补充的网络化养老服务体系。到2003年,5市和城阳、黄岛、崂山3区各建1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市内4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每个街道有1处为老年人活动、托管提供服务的福利设施,并普遍组织开展家庭包护服务等系列服务项目,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建立健全社区老年照料服务体系。

  (五)大力兴办社区福利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所具有的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和地缘性特点及其服务网络的作用,强化和拓展社区福利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福利服务,因地制宜地建立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等福利服务设施或项目,把社会福利事业办在居民的家门口。

  (六)建立健全各级志愿者协会,组织热心社会福利事业的各界人士开展社会互助和义务服务,不断扩大社会福利服务兼职人员队伍,并使其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道路。

  三、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统筹解决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所需资金

  (七)各级财政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应增加财政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各级计划部门要在基建计划中安排国有社会福利设施新建、扩建、设施改造所需的资金,把国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办成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窗口和样板。

  (八)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筹措的社会化。

  (九)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社会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扩建。

  (十)社会福利机构利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按市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青政发[1999]160号)要求办理。

  (十一)发行社会福利彩票是面向社会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积极拓展社会福利彩票市场,努力扩大发行规模。销售社会福利彩票所得社会福利资金要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十二)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级慈善机构,开展各种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筹集慈善基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个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资、捐物。对慈善捐赠活动,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

  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引入市场机制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调控、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十四)深化国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强化成本管理,形成具有活力的用人和分配机制,使其逐步走向社会化。

  (十五)强化民政部门主管社会福利事业的职能作用。在重点抓好社会和个人无力承担的大型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同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服务协调、检查督促作用。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培训上岗制度、年检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

  (十六)积极培育和建立社会福利中介机构。在政府的规划、指导下,由社团组织或社会福利中介机构经办运作社会福利事业。

  五、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

  (十七)对投资新建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站、老年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敬老院、托老所,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建设项目,土地部门要优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要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并免缴综合开发费。其配套设施自行负责建设。所需用土地,属公益福利事业的,实行行政划拨。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式合资联建社会福利设施的,其商品房部分不予免缴综合开发费。

  (十八)鼓励和支持区、街、居(家)兴建老年人活动设施和场所,对经民政等部门检查评审达到相应标准的,市和区(市)两级财政应给予一定资助。

  (十九)市内4区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本人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扶(抚)养、赡养人,或虽有扶(抚)养、赡养人,但扶(抚)养、赡养人确无扶(抚)养、赡养能力,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入住国有社会福利机构。

  (二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有关服务,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十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的用水、用气、用电收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对电话的安装,通信设施的使用给予优先优惠照顾;租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我市公有住宅房屋标准收缴。

  (二十二)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凡从事医疗服务的,需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营业,并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

  (二十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生活用车,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享受养路费减免优惠。

  (二十四)凡持《孤儿证》的孤儿,均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生活补助;在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学习期间,可享受免缴学杂费等优惠政策。对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者,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其劳动就业。具体办法按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青民福[200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允许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对外经营项目。

  (二十六)对在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民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

  (二十七)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进程,并在法规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服务协调、督促检查和先进示范等方面发挥好积极作用,促进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

  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