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经市十届人民政府三十九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2000年7月31日
秦皇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管理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包括商品房开发、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用地,不含福利房和工业用房)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秦皇岛市城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实施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第四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国有土地要报有批准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要有计划地进行,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年度计划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要点、测绘宗地图、编制招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布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和地块,并向投标或竞买人提供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定、投标或竞买人须具备的条件和招标拍卖的规则等),接受咨询。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招标条件,由投标人(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加投标,通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得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和开标、验标、评标、定标工作;
(二)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三)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交付不低于公告数额的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六)评标小组按照公告条件和程序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七)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书,未中标者,七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八)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保证金可冲抵出让金。中标人应在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九)中标人按规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三条 进行土地招标,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投标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者。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标底条件的,有权拒绝所有标书,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布日到开标日不得超过30日,开标日到定标日不得超过3日。
第十六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出让金数额低于标底的;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十七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投标人故意泄露投标数额的;
(三)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数额的;
(五)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竞价最高的竞买人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买受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二十条 下列文件于公告之日起向竞买人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土地现状、规划设计要点;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经审核合格的竞买人领取应价牌并交纳不低于公告数额的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
4、拍卖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报价数额而没有竞买人应价(加价),最后应价人为买受人;
5、与买受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6、买受人按照确认书规定的时间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出让金(当场一次交清的除外),保证金可充抵土地出让金,余额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本金于拍卖结束后七日内退还。
7、买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买人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拍卖人有权终止拍卖。
第二十三条 拍卖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
(一)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故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按期投送标书或在开标前要求撤回标书的,竞买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卖现场参加竞买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自动丧失中标或竞得资格,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再行招标、拍卖所得价款低于原中标或拍卖价款的,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负责赔偿差额。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七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