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布日期:1999-01-0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1999]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1-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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