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1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2000]15号)。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要求,对全市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覆盖的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作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重点,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要依法督促尚未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切实可行的补缴计划。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将全市住房公积金登记和缴存情况在《马鞍山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帐目。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规范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转移等手续的同时,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台帐,及时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目,并定期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帐。如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复核申请。

  三、确保住房公积金定向使用,提高服务水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马钢分中心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促进房改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在保证离退休职工等正常提取前提下,尽量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房改上市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对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要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的,要予以纠正;不得再办理签订职工购买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合同或协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马钢分中心、经办银行、产权、保险、公证等部门,要缩短贷款办理时间,简化贷款程序,实行限时承诺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制度,接受职工监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采取措施,方便职工对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查询。职工发现单位未将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按时缴存到银行,要及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举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缴交情况和职工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催缴,并定期公布欠缴单位的情况。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领导,积极配合,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将住房公积金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房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形成合力。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情况清楚、责任明确,确保本系统单位建立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每年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200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