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1月20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制定本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及原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县(处)级及其以下各级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负责、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考核原则:以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紧密联系经济和业务工作的实际;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全市的考核工作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对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为便于操作,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经考核全部合格的为100分。具体内容为:

  (一)党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或修订了实施意见、办法,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5分)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与经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5分)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有计划地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5分)

  (四)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紧密联系本地区(系统)、本部门(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廉政制度和监督制约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5分)

  (五)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等党纪政纪法规,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党的政治纪律四条规定,班子成员及其配偶、子女无违法违纪行为;(20分)

  (六)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招待费报告制度,将招待费在财务上单项列支,并严格审批、核算;(5分)

  (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5分)

  (八)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无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及通信工具;(5分)

  (九)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能按要求及时召开,并认真抓好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工作;(5分)

  (十)遵守财经纪律,无滥发钱物、私设小金库等行为;(5分)

  (十一)直接分管的地区、部门、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后能及时认真查处;(10分)

  (十二)对反映突出的不正之风,能及时纠正;(5分)

  (十三)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未发现明显的用人失当和不正之风;(10分)

  (十四)领导班子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有凝聚力、战斗力。(10分)

  四、考核的方法与步骤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内容,认真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并填写考核评价表进行自评。书面总结和考核评价表于每年年底前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阅考核对象上报的书面总结和考核评价表的基础上,提出重点考核单位的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时,考核组采取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制考核评价表等打分,形成被考核单位班子和个人的考核意见。

  第八条 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组的意见和被考核单位上报的总结及自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五、奖惩措施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并存入本人的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表现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凡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优和提拔使用,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有关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对考核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考核暂行办法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