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第三条 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个体劳动者和无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C-1或表C-2),并提供家庭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单位凭审核确认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购房手续。

  对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审核确认后自行安排解决;单位没有房源的,可以成本租金的标准向市房管局申请租赁住房并以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其他申请人员,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根据确认文件统一安排房源,向住户办理手续。

  市房管局提供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从以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款收购的腾空旧房和其他空置房中解决。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按本市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条件,每年核定一次。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廉租住房,由原出租单位收回,继续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如承租人不腾退廉租住房,自应腾退廉租住房之日起6个月内出租单位对其收取准成本租金,6个月以后收取成本租金;廉租房出租单位认为应收回住房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由物价部门监督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住房所在区域公有住房届时标准租金的50%执行。成本租金和准成本祖金每年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1999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9.70元和3.50元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