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我局“三定”方案中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我局组织有关中医药专家对1996年《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进行了审评、调整。这次调整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确保中医临床的基本用药需求,对原“目录”及申报品种逐一进行了审评,根据同一病证,优中选优。在征得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十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确定了1998年《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目录” 共收载1333个处方,1570个品种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建立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精神,我局将继续完善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实现药品生产、供应、使用的良性循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基本需求,使国家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现将《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有关单位,安排好相应工作。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