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驾驶员承训实体: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及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5]4号)、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关于对全省机动车驾驶员承洲实体开展年度认证工作的通知》(闽交警驾[199910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税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驾驶员承训实体(以下简称承训实体)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岛内各承训实体在税务登记以后的涉税事项统一向市地税直征局(湖滨北路70号税务大厦)办理,岛外的则向所在区地税局办理。

  二、各承训实体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缴纳税收,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账证健全、核算真实的国有、集体承训实体,实行查账征收各项税款,包括营业税(按培训收入的3%计征)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征)、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

  (二)账证不健全、核算不真实的国有、集体承训实体以及非国有、集体承训实体,按以下标准缴纳税款:每培训一名小车学员缴纳各税合计为150元;每培训一名大车学员缴纳各税合计为250元(税种的划分见附件),培训考核结束后,各承训实体或学员须持完税凭证到交警部门领取驾驶证。

  (三)个体承训实体比照第(二)条 规定执行。

  三、各承训实体必须统一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