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采石取土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采石取土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好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采矿权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均应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县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土地、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采矿权人开采石矿、粘土矿,应按每平方米十五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与矿区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地矿主管部门签订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并缴纳保证金,作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拒不缴纳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六条 保证金所有权属采矿权人,存入银行专户,专项管理,利息转入本金,由市、县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

  第七条 在本办法未公布前已开办的采石、取土场须按实测已开采的表面面积计收;新开办的采石、取土场按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经地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开采方案表面面积计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的同时,应按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的要求,边开采边进行植被恢复等治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证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标准。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必须做到:修整开采面边坡、植被绿化面积应覆盖矿区全部裸露面,耕地复垦后可恢复利用。

  第九条 采矿活动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工作。经地矿、土地、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地矿主管部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分期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权人重新进行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治理的,保证金及利息转为治理费用。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只开采而不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年审,并根据情节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