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玉林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玉林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玉林市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8年4月25日通过)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玉林市辖区内的各类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外地进入玉林市的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导游人员必须持有以下导游证件,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1、导游员资格证书。

  2、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

  第四条 导游人员证件的办理及颁发:

  1、导游员资格证书,经国家旅游局统一考试合格后发证。

  2、导游证,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者,由旅行社向自治区旅游局申请领取导游证,但必须由玉林市旅游局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旅游局统一办理。

  3、临时导游证,由玉林市旅游局代自治区旅游局核发。

  第五条 导游人员申办导游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和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按规定填妥的《导游证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 临时导游证的时限为三个月。三个月期满后,由玉林市旅游局负责收回,如需要重新办理,持作废的临时导游证,向自治区旅游局办理退旧换新手续。

  第七条 导游人员上岗时,必须携带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实行戴证上岗服务。

  导游人员上岗工作不佩戴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的,一经检查发现,将通报批评,并对所服务的旅行社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导游员证件只供导游人员本人工作时使用,不得出售或转让。

  导游人员工作变动,旅行社必须及时报告玉林市旅游局,由玉林市旅游局报送自治区旅游局办理换发证件手续。

  第九条 导游员证件如有遗失,须由导游人员所在单位出示证明,及时报到玉林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报送自治区旅游局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1、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导游人员的各项职责,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

  2、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国家机密的;

  3、私收回扣和小费的;

  4、私自出借或转让导游证件的;

  5、违反安全规定,造成游客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6、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导游资格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对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协助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