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精神,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经贸、建设、教育、劳动、工商、文化、旅游、监察、卫生、广电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对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加大消防执法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根据省政府“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要求,市政府成立由奚永明副市长任组长,王鹤兴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建委副主任郭宏定、经委副主任包智安、公安局副局长何德忠、教育局副长洪伟、监察局副局长储永宏、文化局纪委书记陈军、卫生局副局长刘玉成、广电局纪委书记李俊才、工商局副局长陆广陵、商贸局副局长殷竞武、旅游局副局长潘延龙、公安消防局局长计成宝为组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在市公安消防局设立专项治理办公室,由计成宝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认真抓好全市专项治理的筹划、部署、指导、检查等日常工作,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在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监督程序,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把登记注册关,及时吊销审批手续不全、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公众聚集所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对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文化、教育、商贸、卫生、广电、旅游、工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依法申报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治理的范围

  根据国家11个部、委、局《实施意见》和省政府《专项治理方案》,下列单位和场所为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娱乐场所范围;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含地下商场、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四、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治理目标

  1、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

  2、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消防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序,消防安全值班和巡查制度执行严格。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批手续齐全,消防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4、依法取缔审批手续不齐全、设置不符合的公共娱乐场所;从严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

  5、杜绝特大火灾事故、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6月10日前,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动员大会。会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商贸、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就文化娱乐、影视、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场所的专项治理,抓紧制订专门的治理工作方案,按区和系统进行部署,并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6月10日前后,市政府就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向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发出公告。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各区、县要统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分类普查,逐一登记,分类建档,及时摸清基本情况,切实掌握底数。通过检查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点和薄弱五一节,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措施。市公安消防局要及时制定、宣传各类场所消防验收标准,使治理对象明确整改的重点和方法,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公告》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对单位自行上报的整改方案和计划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同时责成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以及未经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批登记的公众聚集场所,尽快补办相关审批登记手续。6月28日之前,各区、县将自查整改和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集中治理。各区、县要严格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消防执法工作,通过治理彻底解决消防执法“欠帐”问题。

  1、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6月30日前不申报补办消防审批手续或审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防法》第14条、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针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除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处理外,教育、卫生部门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虽已经审批合格,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撤销有关审批手续,并对照规范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自行停业迅速投入整改,在9月30日前完成。对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但不超过2001年10月31日。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关闭或改变使用性质。

  4、依法取缔下列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

  (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

  (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内的;

  (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的;

  (4)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

  (5)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6)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因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四)检查验收。集中治理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区、县和有关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专项治理工作经验收标准对专项治理情况逐级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和系统内的单位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总结阶段。10月初,市政府将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措施扎实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作风拖沓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紧紧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薄弱五一节和重点治理对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一些总是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二)加大力度,整改火灾隐患。各区、县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严格消防执法贯穿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期限要求和部门责任。对存在重大为灾隐患的,要组织专家评估认定,提出相应措施,积极督促整改,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限期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实施处罚;对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的,公安消防机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市各新闻单位及各区、县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开辟宣传阵地,设置专题、专栏,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要正确处理好依法业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及时予以曝光。对举报投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和提供查处线索的群众,要进行表彰奖励,形成人人关心治理、人人参与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宣传教育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审批登记制度,把好工程建设“源头”关,大力加强日常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地于干扰、阴扰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和市文化、教育、卫生、广电、商贸、旅游等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活动住处反馈工作,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典型执法案件。治理期间,每月13日、28日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电话:025——6634131转26429.传真:6634131转26369.

  市公安局
二00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