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要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的目的。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

  (一)转制分流。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由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济实体,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重组的单位。

  (二)退休和离岗退养。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办理离岗退养;对符合上述条件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个别接近上述年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离岗退养。

  (三)培训教育。对40岁以下人员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计、审计、法律、外语、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以及其他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到需要充实加强的部门;年龄在40岁以下、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原则上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40岁左右,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也可相应进行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科级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后,通过竞争择优推荐到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领导人。

  (四)加强企业。选派部分素质较高、懂经济管理和熟悉财务和审计工作的科级人员担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委派为监事会成员。

  (五)充实基层。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整人员结构的要求,从机关,重点是从财税、政法、工商、交通、质量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以及各部门所属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

  (六)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实体。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自谋职业的仅限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

  三、人员分流政策

  (一)对分流到基层机关和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其职务安排低于原职级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和社团等机构的人员,其新确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相应确定;对分流到已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或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财政一次性补足,此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提前退休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正常晋升工资的年限计发按以下办理:(1)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给予增加相当于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2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补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3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年满54周岁以下、女年满50周岁以下,工龄满20年以上,要求退休的均可按此办理,但提高工资额最高不超过3个档次。(2)增加级别工资补贴。对提前5年以内退休的,可增加1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提前6年至10年退休的可增加2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3)把提前退休的年限视为工作年限,并参照工龄工资计发工龄补贴。(4)上述补贴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在国家调资时,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离岗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被选派参加培训和进行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其学习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但不占编制。培训和学习结束后,可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工作,也可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重新就业之前可继续享受上述待遇,时间不超过1年。如单位推荐工作三次,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则不能继续享受上述待遇。

  (四)对选派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五)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的退职金,特案给予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已分配的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按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规定办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减半收取管理费,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合并计算。

  (六)机关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济、服务实体的,有关部门可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服务范围和办理有关手续方面放宽限制,给予照顾。对创办经济实体的,其优惠政策按粤办发〔1994〕2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享受省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同等政策待遇。

  (七)对这次机构改革中涉及分流人员的其他具体问题,有关部门要本着从优原则研究解决。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和市直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高级老专家和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的分流工作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其中已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条件、待遇计算仍按社会保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分流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的人员分流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多途径、多渠道安排分流人员,并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工作有序进行。

  (二)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委、市政府负责安排市管干部;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分流按照统一政策由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并分工1名领导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不再保留的部门由职能划入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三)各部门要在“三定”方案确定后,抓紧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分流任务,有条件的部门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各部门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并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人员分流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四)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把“进口”关。今后三年内控制机关增人,防止一边分流,一边进人。机关使用的借调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一律清理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