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办法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办法意见

市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集中力量在三年内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动我市在2005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现提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办法如下:

一、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按照“谁有辐射带动能力,谁为龙头”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我市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年加工销售农副产品产值5000万元或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贸易企业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二)能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促进我市农业五大主导产业的发展。企业带动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协议2000户以上或种植业1万亩以上、水产业5000亩以上,牲畜1万头、家畜10万头、家禽100万只以上。

(三)能带动我市农业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企业在当地自建基地,种植业5000亩以上、水产业1000亩以上。

(四)能吸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企业转移或安排本地农村劳动力(从业半年以上)500人以上。

(五)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能促进现代农业和开放型农业的发展。企业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大户,或企业产品获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

(六)虽然目前规模不大,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属高新技术项目,承担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产品为绿色食品。

2、企业项目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有效开拓市场和引导生产,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科技含量高,主导产品突出,产品品质好,属名、特、优、新产品;市场潜力大,主导产品以外销为主,能辐射带动农户生产和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市政府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与管理,每年考核评审一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资格,不搞终身制。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各区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须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企业的材料审核、筛选、汇总,并经区政府审核签章后上报;

(二)各区填报材料时应将龙头企业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三)申报材料:1、申报表;2、企业情况介绍;3、工商营业执照;4、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5、有关科技成果、专利和绿色食品的证明、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商标等级以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区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初审和筛选,提出初选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