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习近平省长签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关于《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闽财综[1999]035号《关于教育系统学生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通知》、省教育厅闽教[2000]计财27号《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我市绝大部分县(市、区)和市本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均能按规定将收取的学费、杂费等预算外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存储,然后编造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返拨使用。但有些县(市、区)教育预算外资金统筹比例过高,有的将财政专户存储的课本费等代办费收入也纳入统筹,尽管统筹资金都用于教育,但影响学校资金周转,造成上缴多的学校公用经费紧缺,不利于教学工作开展,因此,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闽教[2000]计财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和闽教[2001]财15号《福建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文件执行。为了强化和规范我市教育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现就我市学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所收取的学费、杂费等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学校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提取水利基金、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

  三、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进行统筹,确需实行统筹调剂使用的,其统筹幅度不得超过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不含代办费收入)的20%,统筹款由教育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分管教育的领导审批,全部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四、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预算外资金要加强管理监督,应返拨的资金要认真、及时以予审批、办理,不得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