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现将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予以公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招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投标单位的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好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核。

  二、招标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未在厦注册的投标施工企业,招标单位应要求该企业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有效性进行审核。

  1.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付本)的原件和影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影印件。

  3.履行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的法人代表委托书(附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命书。

  4.企业所在地银行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企业前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5.企业施工竣工项目主要业绩材料。

  以上证件是指年检、时间、范围等的有效性。

  三、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施工企业若中标,待中标后持上款所列资料向市建委办理单项备案。市建委厦建建(2000)053号“关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资格审批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