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以来,全市已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公民的法制观念已有了明显增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深入人心,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改革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顺利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有必要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市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扎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市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继续深入宣传学习宪法,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努力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自觉捍卫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创新意识,为推进我市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学习、宣传我市地方性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为新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二、全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村镇基层干部和暂住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依法履行职权,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宪法、法律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依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培育法治意识,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必要的基本法律常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暂住人员要自觉接受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农村和城镇基层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不断提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三、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在实施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要认真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并举,整体推进,保证依法治市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从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入手,积极开展地方、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需要相符合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积极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务求实效。

  四、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要进一步总结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经验,不断推陈出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因特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努力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五、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在中共厦门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实施规划和本决议的检查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督促本决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