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税发[2001]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