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国有公用企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国有公用企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有关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垄断性国有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企业,包括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公交公司、热力公司、液化气公司及其兴办的国有、集体、合资合作、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出资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资金的筹集、负债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审批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监督企业负债结构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将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其中借入国债转贷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50%部分,建立市级公用企事业单位偿债基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其余折旧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专项用于企业设备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重大支出进行监管。企业大宗原燃材料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涉及基建、技改、科技开发、大修理等工程项目,应将资金落实、预算安排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经市政府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对外投资超过企业净资产50%及投资报酬率预计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对连续三年未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投资项目,应立即停止继续投资并及时收回资金,主要决策者须向职代会做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企业对外担保,需经市政府批准,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并将担保金额、被担保单位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按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对国家出资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应将利润分配方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进行分配。

  第十条 加强企业工资性支出的监督管理。财政、劳动部门继续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工资总额项目和前三年效益情况重新核定工资总额、效益基数,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效益增长幅度;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改按此办法管理。同时实行工资卡制度,各单位必须在基本户银行办理工资卡,一切工资性支出均通过工资卡集中统一发放,不得在工资卡外发放任何现金、实物。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企业购买控购范围的商品,要编制购买计划,统筹安排,亏损企业不允许购买小轿车;企业修建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和高档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