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财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