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为了确保各出口企业于2001年6月1日前完成中国电子口岸用户的资格审查,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特通知如下:

1、各出口企业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用户资格集中审查之前,应持国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进行审查,国税机关在审查无误后,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2、出口企业在5月14日-30日期间进行用户资格集中审查时,持国税机关加盖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即可。

3、各出口企业若出现工商变更,使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不一致的,应先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之后按上述办法办理。

4、办理地点:岛内内资出口企业管理局管理二科(税保大厦70号);岛内外资出口企业在涉外税收管理局(湖滨南路152号);岛外出口企业在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