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规定,我省自1997年起开征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电子游艺厅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除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金库外,地方缴纳的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做为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事业建设方面的开支。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文字〔1998〕27号)执行。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五)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七)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拓宽文化事业投资渠道。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文化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地方国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艺术创作研究机构的捐赠。

  (二)对各级公益性的图书馆、文化(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县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省级各出版社出版的各类书籍向省图书馆的捐赠,其捐赠书籍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五、继续实施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一)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加大对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力度,同时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用于“十五”期间省及地市级专业影院的维修改造。

  (二)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我省电影精品摄制。

  (三)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和译制。

  六、继续加大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二)继续安排“万里边境文化长廊”补助经费。在民族事业费和边境建设费中安排一定数量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边境市县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也应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的投入。

  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一)继续完善已建立的“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全省文化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学术著作出版补贴专项资金”、“重点图书出版补贴专项资金”、“专业剧团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补助资金”、“艺术拔尖人才培养专项补助资金”、“各级图书馆图书购置专项资金”、“全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和“全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建立“省直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排练演出专项补助资金”、“省直文化事业单位演出设备和演出场所修购资金”、“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扎根龙江做奉献’优秀艺术家奖励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宣传文化机构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政府黑政发〔1997〕61号文件废止。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