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缔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规范肢残人代步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在我市道路上行驶。违者,有驾驶证的撤销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无驾驶证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拘留15日。

  二、严禁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法营运。违者,吊销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凡有我市户口且具备驾驶残疾人机动代步车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凭市残联出示的残疾证明可购买质检合格的残疾人机动代步车。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凭市残联入户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核发证照。其车辆使用年限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四、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代步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并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残疾人证明(五一大道禁止残疾人机动代步车行驶)。严禁残疾人代步车载人、超载、闯禁区、不按车道行驶。违者,处200元罚款。

  五、严禁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车。违者,没收并销毁该代步车。同时,有驾驶证的吊销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无驾驶证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治安拘留。

  六、本规定发布后,原以正三轮摩,托车营运谋生的残疾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申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救济金。

  七、凡违反本规定,阻挠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制止,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实施。上述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法营运者予以处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