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八日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下发的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意见,使公证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抓好公证体制改革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组织学习省政府批准的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公证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与改革相关的政策,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扎扎实实地把《意见》落到实处。

  2、按照省政府《意见》精神,我市现有的6个公证处可暂时保持原体制不变,但要按事业单位管理和运行,并逐步创造条件,尽快向事业体制过渡。改革后的公证处,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不愿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离退休;离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3、各级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体制改革,给予适当倾斜,保证改革后的公证机构能够正常运转。

  二、建设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4、严把公证员队伍入口关。精心组织公证员考试考核工作,推荐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机构,不断优化公证员队伍结构。

  5、严格执行公证员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执业公证员每年需接受40小时以上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1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或呈报上级批准暂缓注册。通过考试考核的公证员,要在公证机构经过1年的实习培训合格后,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6、要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对公证员进行管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规范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7、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健全自律机制和分配机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8、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公证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发展基金、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基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9、完善公证预算管理制度。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10、建立公证惩戒制度。对于连续两年完不成上级下达目标管理任务的公证处,根据具体情况撤销或者暂缓注册;对于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公证处不予注册;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严肃处理。

  11、建立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机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自2000年10月1日起,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四、改革和优化公证工作方式、方法

  12、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除按照《黑龙江省公证条例》开展业务外,还要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13、积极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特殊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减少责任风险,杜绝错、假证。2001年,黑河、北安、嫩江、五大连池4个公证处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2002年底前,全市所有公证处全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

  14、积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在2000年试行的基础上,今年将再选择3个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试点工作,2002年全市所有公证处都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使公证书真正达到《民事诉讼法》要求的标准。

  五、强化公证职能作用

  15、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要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16、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级行政机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不再办理有偿性证明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