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农机局制定的《关于做好2001年度农机跨区作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1年度农机跨区作业的意见

  近年来,在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农机跨区作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种服务模式已深受广大农民和机手欢迎,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今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跨区机收的组织管理

  跨区机收作业要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组队,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标志,统一调度。申请参加跨区机收作业的机手,必须持有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操作证,保证机车牌证齐全,技术状态良好。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所在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发给《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该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省农机、公安交巡警和交通部门加盖公章,一车一证,严禁涂改、复制、转借或挪用,用后及时收回。跨区机收期间,凭《作业证》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机车行驶时,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并注意避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对没有明显违章的机车不得拦车检查。参加跨区机收的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需通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凡持《作业证》的,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交通部门要免费放行,并协助做好畅通工作。对运输收割机的汽车,根据苏农机管[2001]9号文件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作业证》发放管理制度,对机车无牌证、机手无驾驶证、未经年度检审、安全技术状况差、不参加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跨区作业服务队的,一律不予核发。对复制、伪造和倒卖《作业证》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认真做好供需协调和服务工作

  派出和引进联合收割机的县区,必须切实做好供需协调和衔接工作,供需双方签订作业合同,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引机方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引机数量,不得盲目引进;派机方要根据组织机车数量确定协作对象,不得重复签定合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供需协调的组织工作,加强信息服务。跨区作业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对联合收割机进行检修、检验,对机手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跨区机收作业队要根据组机量配备相应的服务车辆、通讯工具和技术人员。针对我市抢收抢种期间对农机的迫切需求,在组织协调好本地现有机具参加抢收抢种的同时,认真做好外地联合收割机接待服务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服务接待站或联系点,集中受理用机单位和个人的使用申请,合理安排外来机具作业,统一协调管理,统一后勤服务,统一收费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保护机手和农民的利益。抢收抢种期间,农机管理、推广、维修、油料及零配件供应部门,服务电话要24小时开通,向广大农民公开承诺服务内容,接待机手投诉,提供相关服务。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确保我市跨区机收小麦、水稻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教育群众不得随意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服务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选择好路线,统一编队行动。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要维护好联合收割机跨区转移的沿线道路交通治安秩序,重点路段要增派警力,加强疏导,保证顺利过境。对于违反规定上路随意拦截,扣留机车的群众,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采用说服教育方式予以制止。对砸抢机车,拦截、敲诈机手的“车匪路霸”,公安机关要及时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公路管理部门要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提供通行便利,做好运输服务工作。物价、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跨区作业收费价格和作业质量管理,确保作业质量符合要求,作业和服务收费不违反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向机手和农民多收费、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对因作业质量、收费价格引起的纠纷,当地农机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快予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对跨区机收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跨区作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机局、公安局、交通局、物价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跨区机收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负责信息传递、具体实施和协调接待等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跨区机收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意见。各级农机、公安、交通、物价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利益出发,继续强化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服务。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跨区作业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