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税改办、市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基本得到遏制。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

  各地要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管一级,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自行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凡是出现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和自行出台加重农民负担项目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凡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乡镇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同时给予县(区)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凡是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查处的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重用。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时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心上,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农民负担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继续实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四项制度,严格控制农民负担水平。一是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每年四月份以前,由乡镇农经站按各村上报的、并经批准的当年计划筹劳筹资情况,统一填写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对卡外负担有权拒付,并可以向上级农民负担监督部门举报。二是农民负担预算审批制度。村内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提前预算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准执行。三是农民负担专项收据制度。经过“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的,要向农民开据全省统一的农民负担专项收据,不准打白条。四是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要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对乡、村农民负担的专项审计。五是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教育布局调整力度,稳妥开展村级组织规模调整。减少财政支出,减少由农民负担支出的村组干部人数,巩固税费改革成果。

  三、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规范一切涉农收费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规范了农村部分税费,尚有部分涉农税费不在其列。为配套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一切涉农税费,全面减轻农民负担,必须开展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一要全面清理除农村税费改革内容以外的一切涉农收费,对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号,收费单位和物价部门要进行公开公示,实行涉农税费公示制度,给农民群众一个明白,让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无处伸手。二是开展农村税费尾欠清理专项检查。乡村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要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市、省财政部门备案。乡村清理村提留、乡统筹款尾欠,要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村水电收费和报刊征订摊派问题的专项检查,各县(区)每年要组织一至二次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多收的坚决退还给农民,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四、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和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新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职能,确保在税费改革中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农民群众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有关违反农村税费改革中的政策问题,要积极配合税改部门,认真查处和纠正。为确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各地要确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市、县(区)、乡(镇)要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农民负担监管经费。农民负担监管经费主要用于查处农民负担案件,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适应新形势下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为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要规范征收行为,逐步建立新的农税征管机制。要适应新形势下的征管要求,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办税大厅。严格执行“八到户、十不准”,努力实现农业税由上门征收向主动申报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