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判庭职责和要求

第三章 合议庭职责和要求

第四章 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审判庭、合议庭职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庭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公正、统一、高效、廉洁的要求进行审判管理和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条 审判庭对所属合议庭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代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合议庭一般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至五人组成。

第六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任,庭长、副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为法定的审判长。

第七条 合议庭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审判案件,依职权对案件证据认定、事实确认、法律适用和裁判质量负责。

第八条 合议庭对所审理的案件进行评议,实行以审判长为主的集体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原则。

第九条 合议庭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并接受院长、庭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判庭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 审判庭应当组织、督促所属合议庭完成审判任务,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庭长主持审判庭的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开展工作。副庭长受庭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庭长职责。

第十二条 庭长的职责:

(一)主持本庭全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组织和管理本庭的行政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庭内的工作任务、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院领导负责;

(二)领导、组织和调度本庭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审判、执行任务和其他工作;

(三)对本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审判管理,决定案件分配,指定案件主审人,通过旁听庭审、参加合议、要求复议等形式监督检查案件审判和执行,收集掌握审判情况和相关信息,指导案件审判工作;

(四)负责召集、主持审判长联席会议,研讨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

(五)每年应担任审判长审理三至五件案件;

(六)对合议庭审理的下列案件进行指导:

1、首次受理的新类型案件;

2、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具代表性的案件;

4、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5、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的案件;

6、庭长认为应当指导的案件。

(七)根据院长授权,审核、签发本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文书;审核、签发本庭审判长制作的属于庭长指导案件的法律文书;

(八)组织每季度对本庭不低于10%的已结案件进行质量抽查、评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和收集的重大审判信息、总结的审判经验汇总后于当季末向审判委员会汇报;

(九)组织每季度末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一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书面向审判委员会进行反馈;

(十)按照院领导的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向党委、人大、上级法院报告工作和向全市法院部署安排工作所需本庭负责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材料;

(十一)召开专业会议,总结审判经验,开展理论调研并形成一定数量的文字材料,不断加强对本庭合议庭和基层法院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十二)负责对外协调、联络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结合案件审判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十三)组织好本庭政治和业务学习,做好本庭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廉政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本庭人员的综合素质;

(十四)其他应当由庭长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副庭长的职责:

(一)协助庭长工作,收集掌握审判信息,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管合议庭的审判工作,对庭长和院领导负责;

(二)领导、组织和调度分管合议庭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审判、执行任务和其他工作;

(三)庭长因故不在岗位或空缺时,根据院长、庭长委托主持本庭的全面工作;

(四)每年应担任审判长审理六至十件案件;

(五)审核、签发分管合议庭审判长制作的法律文书;

(六)按照庭长和院领导的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案件和事宜;

(七)协助庭长及时完成向党委、人大、上级法院报告工作和向全市法院部署安排工作所需本庭负责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材料;

(八)协助庭长通过审判管理,总结审判经验,开展理论调研,组织案件质量评查、抽查,召开专业会议等形式,加强对本庭和基层法院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九)组织分管合议庭人员结合案件审判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合议庭认为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报请庭长决定;

(十)协助庭长组织好本庭的政治业务学习,做好本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教育工作;

(十一)完成院长、主管副院长和庭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各审判庭由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资格审判长组成审判长联席会议,完成下列工作:

(一)研讨合议庭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研讨应当由庭长指导的案件;

(三)研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和倾向性问题;

(四)协助庭长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思想认识,探索审判改革,开展理论调研,指导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五)对改判、发回重审和庭长抽查的案件进行质量分析;

(六)对合议庭工作考核提出参考意见;

(七)研讨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案件提出的具体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审判长联席会议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按合议庭意见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庭长应当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庭长对合议庭进行指导的案件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可以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或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研讨,意见仍不一致的,庭长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庭长审核、签发由审判长制作的法律文书时,如对合议庭评议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建议合议庭进行复议,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研讨或由庭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经过评议,并由主审人将案件情况及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要求,写成书面汇报材料,由庭长或审判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主审人汇报,审判庭非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负责人和审判长可列席审判委员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庭长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法律文书由庭长签发,庭长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由庭长审核后送主管院长签发。

第三章 合议庭职责和要求

第十九条 合议庭有下列基本职权: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式并进行审理;

(二)认定案件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和性质;

(三)适用法律法规;

(四)决定案件处理结果;

(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或合议庭与庭领导、院领导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安排书记员在案件审判中的辅助工作;

(七)以案释法和开展审判调研;

(八)对确认本合议庭承担差错案责任有异议时提出申辩;

(九)合议庭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审判长的职责:

(一)组织合议庭完成审判任务,担任重大、疑难、复杂、庭长指定案件的主审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一名成员担任案件主审人;

(二)组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庭前听证和庭前证据交换,安排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合议庭的审判活动,主持案件开庭审理,并对庭审质量负责;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并对评议质量负责;

(五)对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与审判长联席会议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或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可列席审判委员会;

(六)经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自己按照合议庭评议结论制作的除庭长指导案件外的法律文书,并对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的质量负责;审核、签发合议庭其他成员主审案件的法律文书;将自己按照合议庭评议结论制作的属庭长指导案件的法律文书送庭长审核、签发;

(七)参加审判长联席会议研讨案件;

(八)安排合议庭成员在立案、审判、执行中的其他工作;

(九)完成院长、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管理合议庭的其他审判工作;

(十一)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及书记员的审判业务和其他工作考核提出建议;

(十二)对基层法院合议庭和独任庭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职责:

(一)对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判长汇报;

(二)提出审判思路,确定庭审重点,拟出庭审提纲,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

(三)协助审判长开展诉讼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审查工作;

(四)认真参加合议庭评议,客观、全面地陈述案情及有关情况,明确提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案件处理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五)按照合议最终形成的理由、结论和思路制作主审案件的法律文书,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审核后,报审判长或院长授权的人员签发,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法律文书的质量负责;

(六)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评议质量和裁判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七)服从审判长的工作安排,完成审判长交办的其他审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判前,应当认真阅卷、熟悉案情、依法调取有关证据,做好充分准备,对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应确定下列事项:

(一)明确审判方式;

(二)拟定庭审提纲,确定审理要点,进行必要的审理分工;

(三)确定开庭或讯(询)问的时间和地点;

(四)议定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确定出庭人员或讯(询)问人员,通知到庭的诉讼参加人;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案件外,其余案件均由合议庭独立作出裁判:

(一)本院规定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庭领导和院领导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经复议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程序法和本院有关制度规范,准确适用实体法,确保案件公正、高效裁判和依法执行;

(二)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除依法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二审案件一般也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或定性错误的二审案件,可以在讯(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判;

(三)按照上级法院有关考核规定,认真做好对案件审结率、裁判正确率、案件开庭率、当庭宣判率和超审限案件的管理;

(四)严格执行《昆明市人民法院庭审行为规范》和《昆明市人民法院工作纪律规定》;

(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限制度和说情公开制度;

(六)按照充分说理、逻辑严谨、格式规范、表述准确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质量;

(七)注重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八)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

(九)发扬公正高效、积极主动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十)对审判委员会确定检查的案件认真进行反馈;

(十一)完成法律规定和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交办的其他审判工作。

第四章 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

第二十五条 合议庭在立案、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对下列诉讼活动应当进行评议,并形成笔录:

(一)作出判决、裁定、调解;

(二)鉴定、勘验;

(三)追加当事人及第三人;

(四)申请延长审限;

(五)恢复审理;

(六)选择执行方式;

(七)对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八)其它需要进行评议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由审判长主持评议,并引导合议庭就案件性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公正处理等充分进行评议;

(二)案件主审人应当客观、全面汇报案情,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并归纳争议焦点、列举相关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理由及适用的法律;

(三)合议庭成员围绕案件证据采信、事实确认、法律适用和公正裁判自由、充分、独立的发表自己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审判长对评议内容和结果进行归纳,形成合议庭明确的结论;

(五)由合议庭成员审查合议庭笔录,并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合议笔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七条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改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结论。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审判庭应当按季度对所属合议庭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向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报告考核意见;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应按季度依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对审判庭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审判庭工作的考核应以完成审判案件的数量、质量和人均结案数为主要标准,同时包括公正司法、规范行为、勤政廉政以及社会效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合议庭业务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审判或执行案件结案数和结案率;

(二)执行程序法、审限制度及本院有关审判制度和工作纪律规定的情况;

(三)开庭审理、案件评议和法律文书的质量;

(四)案件审判存在差错的情况;

(五)开展以案释法和进行理论调研等方面的情况;

(六)与合议庭相关的其他审判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差错案件的确认和责任追究,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由于认识不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出现新情况、新证据而造成错案的;

(二)由于审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案件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判不公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由于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故意违法办案造成错案的。

属于前款规定第一种情况的,一般不作错案责任追究;属于第二和第三种情况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判庭应对差错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定,并提出参考处理意见,审判庭与合议庭意见分歧时,由庭长提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评审表决,确定合议庭是否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和本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实行专门分析制度。由合议庭进行分析并向审判庭写出专题报告。属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的,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属于第二或第三种情况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虽不属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二、第三种情况,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造成案件差错并导致一定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予以扣罚。

第三十五条 对审判庭、合议庭成员违反《昆明市人民法院庭审行为规范》和《昆明市人民法院工作纪律规定》的,按两个规定进行考核并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合议庭对案件差错和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在审判庭或审判委员会确定差错和责任承担前提出申辩。

第三十七条 经审判庭或审判委员会确定合议庭应承担责任的,由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审判庭和立案庭、执行局,其他业务部门在没有具体规定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1年5月1日起试行,并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