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意见近两年来,我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看,发展不平衡,尚不能适应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贯彻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属地管理原则,更好地调动区(县)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今年3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的精神,现对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残疾人按比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区(县)安置为主。凡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中央、部、省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驻宁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等),都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规定比例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例的,须向区(县)残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区(县)除负责本辖区残疾人的就业安置,还要负责国家办福利机构残疾人的就业置。

  二、为综合平衡,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能,从今年开始,各区收缴的保障金扣除应上缴省里的5%后,其余的按7:3的比例与市分成。

  三、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国家财政部制定、省财政厅印刷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十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由残联和市财政指定的专户,四县和江宁区按现行办法实施。每季末,由市残联将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季核拨至各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亏损企业确有困难,须缓交或者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年度单位财政决算报表,经区(县)财政局、残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残联审批。

  五、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领导,坚持以安置为主、收取保障金为辅的工作方针,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联要抓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安置中的作用。

  以上意见,请批转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