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经市物价局、纠风办、港务局、港务集团等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下达第三批调整的涉及港口相关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暂停的收费项目1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1项。同时对2项收费项目予以进一步规范,具体详见附件。对于货主反映的涉及验关的拆装箱,港口在计费上存在着多报拆装货物量多收费用问题,码头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力争做到拆装货物计量准确。

  本通知自2001年4月25日零时起执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并请相关单位及时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

第三批调整的港口相关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1、拖车公司履约保证金:原系自立收费项目。

  二、暂停的收费项目:1项

  1、非集装箱船舶拖轮节假日附加费:原收费依据为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收费标准为基本费率50%.

  三、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1项

  1、厦门港港口堆存费:以厦门市物价局、港务局[1993]价字17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集装箱重箱的堆存费统一降低35%,件、散货的堆存费统一降低25%.

  四、进一步规范的收费项目:2项

  1、集装箱搬移费: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10天后,港方认为有必要搬移且实际发生搬移的,可按规定收取一次搬移费。20天后如再搬移的,无论实际发生次数多少,最多只能再收一次搬移费。

  2、码头货物过磅费:集装箱过磅不收取费用。件、散货过磅由申请方提出。不得强制收取过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