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本决定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