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本决定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01-04-13施行日期:2001-04-1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4-13
施行日期 2001-04-13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本决定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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