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委、财政局、外汇管理支局,各隶属海关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列名钢铁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予以明确,子公司包括: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1-04-0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1]9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4-0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经贸委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沙分局转发国家
正文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委、财政局、外汇管理支局,各隶属海关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列名钢铁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予以明确,子公司包括: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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