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结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革长期以来实行的住房实物分配体制,逐步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本方案。

  第二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稳步推进全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为中心,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逐步对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市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力求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与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货币支付量基本平衡,鼓励承租现有公有住房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力求新职工和无房户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量基本平衡;坚持政策属地、资金管理属地、财政分级负担;在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第四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标模式是理人工资,近期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发放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中单位资助部分的缴交率以及政府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住房补贴制度

  第一节 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是,市属各级党政机关、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实施条件是,房价收入比(即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

  一、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简称老职工)。无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享政府优惠价格购买过住房(包括集资建房)的职工。城、郊区范围内和各县(市)确认无房户职工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分别由长治市房改办和各县(市)房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是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在未向成本价过渡之前不享受住房补贴);已按成本购买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如因职务(职务)晋升,或工作年限增加(系增本方案第二十二条中科级以下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和机关在册工勤人员或技术工人工作年限变化)、政府提高住房面积标准,可视为新的住房面积标户职工。

  二、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参加的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

  第八条 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按住房未达标房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住房时,可按无房户对待计发生房补贴。

  第九条 当属于本方案第七条称新的住房未达标户职工的情况出现时,从次月起向该职工可核发住房补贴。

  第十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单位未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可申请参加集建房;申请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领取住房补贴的一方所在单位需自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本息。

  第十一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达标的,应从结婚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属于未达标准的,按住房未达标户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以低于届时成本价价格的租金租赁公有住房,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违者,停止发放并收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本息。

  第二节 额度计算和发放

  第十三条 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数起,随工资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第十四条 无房户和未达户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结合方式进行。一次性补贴含两项内容,一是按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二是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按月补贴是指在职工其余的工作年限内,逐月进行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一、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 补贴系数 12 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工龄)+(年度工龄补贴额 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补贴面积系数此公式适用计算无房和未达老职工在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可领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二、月补贴额=当有工资 补贴系数 补贴面积系数

  此公式适用计算新职工和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合在职的无房、未达标老职工离退休前按月可领取的住房补贴额。

  第十六条 月工资构成,机关干部以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政府人事工资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机关技术工人以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资金和政府人事工资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机关普通工人以岗位工资、奖金和政府人事工资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事业单位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政府人事工资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

  第十七条 计算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的月工资,以职工本人199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八条 城、郊区范围内的住房补贴系数由长治市房改办测算,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2000年补贴系数,由确定为12%;各县(市)的住房补贴系数,由当地房改部门测算,报经同级政府审定,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住房系数随房价收入比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城、郊区范围内住房补贴方案出台的时间为2000年7月1日;县(市)住房补贴方案出台时间按各自方案确定的实施日期确定,但不得迟于2000年7月1日。方案出台前的职工工龄,按照职工实际的工作年限计算。已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第二十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的工龄计算。城、郊区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为1994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条 年度工龄补贴额:城、郊区范围为2000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9元,标准一次性计发工龄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地市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0平方米科级以下而工龄年限在25年(含25年)以上者80平方米,工作 年线25年以下者60平方米;机关在册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80工人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考本方案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

  职工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实际购买住房的面积,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面积系数=(规定的住房面积-已购未达标的住房面积) 规定的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计发。

  第三节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在城、郊区和县(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可按继续向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调城、郊区和县(市)或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职工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向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未重新参加的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交纳商品住房租金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

  第三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向市、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支付购房款。

  第三十一条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时,可凭城建、房地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或有权批准建房的部门、组织的审批手续和所在单位证明,向市、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职工租赁商品价住房时,可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向市、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每半年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支付租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可凭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市、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偿还贷款。

  第三十四条 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五条 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应由离退休后的管理单位(本人工资所在单位)一次性发至本人。

  第四节 资金来源和拨付

  第三十六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

  第三十七条 发放住房补贴单位应根据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等情况,本着购房者优先、在同等条件下工作年限较长者优先等精神,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发放方案和预算,报同级房改部门审核。房改部门负责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的资格进行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下达拨款指标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八条 重申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和下达机关和事业单位住宅建设计划和投资,各机关、事业单位原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不得再用于住房建设(不含单位廉租住房建设),可将资金转化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补贴。

  第五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住房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城、郊区范围内发生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在长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以职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资金专用帐户。各县(市)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分别在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以职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资金补贴专用帐户;房屋产权产籍由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应在长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开户。

  第四十一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按月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存入市、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补帖帐户。存款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向在职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亦进入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配套政策

  第一节 企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房价收入比和住房资金转换情况,结合自身经营效益、职工住房状况等因素,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建房改(2000)015号文件的规定,自行确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的实施方案。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前款规定精神自行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企业进入成本,事业单位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发放的住房补贴、提高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

  第四十四条 自2000年7月1日起,城、郊区范围内职工所在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提高到10%,职工个人缴交率6%.其它县(市),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率,均应在长政发(1998)7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上调2个百分点,驻县(市)的单位已经实行或有条件实行较高缴交率的可高于上述、标准,直至达到10%;各县(市)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不做调整。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工资为准,月平均工工资口径以当年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为依据;为简化操作,在实际计算时,可采用1999年10月份的工资为基数(口径与月平均工工资 相同)第三节现有公有住房出售

  第四十五条 除长政发(1998)70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它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正常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拒绝现住户购买公有住房。

  第四十六条 对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经批准后,可按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物续。售房款存入市、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帐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第四十七条 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鼓励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售房当年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后,住房产权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八条 1999年4月30日后提交售房申请的,一律停止执行一次性付款14%的折扣。

  第四十九条 购房职工按房改部门核准的金额交纳房款的日期,是界定执行何时售房价格标准的实质性要件。在具备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应以购房职工实际交款时当地实行的售房价格政策核定其应交金额,并收取售房款。

  第五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市、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帐户。自本方案下达之日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和差额的事业单位,过去节余的售房款及新增售房款,除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其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外,余额全部纳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不得再挪作他用。过去有违反规定使用售房款的,要严肃处理,限期归还。

  第四节

  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第五十一条 从2001年1月1日起,城、郊区范围内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租金调为1.10元,超标面积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调为2.40元,具体办法由长治市物价局、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租金进行调整。

  有条件的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适当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五节

  税收减免

  第五十二条 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城、郊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报经长治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中央驻本市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省、市设有系统管理机构的,其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的实施方案,在经该系统省级管理机构审查后,由市房改办审批,在本市无系统管理机构的,由市房改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房改审批;驻市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需经同级房改办审核签署意见;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长治市房改办备案后执行。

  县(市)各单位实施方案的审批和备案,参照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将职工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情况载入个人住房档案,当职工调离、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时,还应将有关情况载入人事档案。

  第五十五条 本方案由长治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市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平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二○○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