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针对我省煤矿分布较广,地方煤矿数量较多,中省直办矿单位复杂,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责任不清的现状,经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省农垦总局、省监狱局、哈尔滨铁路局等中省直办矿单位所属各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省农垦总局、省监狱局、哈尔滨铁路局等中省直办矿单位目前所承担的煤矿安全管理职能,划归煤矿所在地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实行属地和办矿单位(包括承包单位)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办矿单位(包括承包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其企业所有权、经营权不变,煤矿所在地政府行使安全监督管理权。从而形成产煤地区国有重点煤矿(包括矿办小井)安全生产由矿务局(公司)管理,其他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产煤地市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能

  (一)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矿山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的审查工作,并监督施行。

  (三)参加制订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度,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五)经常检查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参加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工程的进度及其效益。

  (七)调度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定期研究事故趋势。

  (八)参加和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追究责任,督促事故单位按期上报事故报告。

  (九)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并组织抽查考试。

  (十)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情况,定期检查矿山救护队的工作。

  (十一)指导、支持和帮助群众团体做好群众安全工作和开展安全活动。

  (十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安全监察职能移交由有关行署、市政府组织实行,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督实施。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移交过渡时间为200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移交过渡期间,被移交煤矿的安全管理以原煤炭管理部门为主,由交接双方共同负责。由煤矿现管理单位和部门将移交煤矿的地理位置、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有关资料整理齐全,并由煤矿所在地市煤炭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无误后正式交接。各产煤地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接收管理的煤矿重新进行审查登记,实行微机管理,并及时列入管理图板。

  四、实行属地化管理后,对没有隶属管理单位和部门的煤矿,由各产煤地市煤炭管理部门列入关并压产对象,予以关闭。煤矿所在地政府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向煤矿收取安全管理费和质量标准化经费。具体标准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五、各有关地市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互相配合,使煤矿安全管理职能顺利交接,并保证过渡期的安全生产。

  20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