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乡、民族乡设镇后,行政区划未变的,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名称未改变的沿用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届次,名称改变的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二、新组建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划变动较大的,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均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公布日期:2001-03-31施行日期:2001-03-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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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3-31
施行日期 2001-03-3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一、撤乡、民族乡设镇后,行政区划未变的,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名称未改变的沿用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届次,名称改变的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二、新组建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划变动较大的,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均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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