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在《厦门政报》和《政府网站》上刊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在《厦门政报》和《政府网站》上刊载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为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二、具体步骤:

  1、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抵触的,交由《厦门政报》和《政府网站》刊载;对发现有错误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修正或者废止。

  3、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在《厦门政报》和《政府网站》上刊载,并按《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还应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对外宣传和告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