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条 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七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会议议程、日程草案和确定列席人员;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形式和答复期限;
(五)针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拟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研究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组织的各项调查、检查和视察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的调查、检查、视察和考察报告;
(八)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九)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的述职评议意见;
(十)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
(十一)研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及公民重要的来信来访;
(十二)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市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全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应由常务委员全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修改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在常备委员会会议闭合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受逮捕、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任会议处理后,向下次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六)研究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七)研究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提出,秘书长汇总后报告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一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下这通知,并将审议议题告知与会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因故不能出席和列席的人员,应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涉及“一府两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研究的机要事项,与会会员应注意保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