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一)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系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努力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水资源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水患意识,自觉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市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规建委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市政局参加,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建设、水利(水务)、环保等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城市水环境工作法制化管理水平。

  (三)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配置水资源。要把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问题,合理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城市建设和工农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要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逐步建立节水型经济结构。

  二、统筹规划,全力保障城市供水

  (一)要抓紧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实施区域供水,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保证率。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井开凿,防止地质环境恶化,杜绝地质灾害。要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的发展。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创造条件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形成集中、统一供水的良好格局。

  (三)抓住国家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机遇,认真搞好城市用水量需求预测,统筹解决好水资源和水质保护工作。加快通榆运河连云港段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抓好城市节水工作,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一)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60%以下的企业,重复利用率每年必须增加2个百分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60%以上的企业,每年必须增加1个百分点。年用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要在“十五”期间建成节水型企业,火力发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等行业的用水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按照节水型农业目标导则的要求,逐步改革农业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要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用水、节水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用水器具和设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降低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用或民用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否则,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对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的非节水型器具,必须在2005年前全部改造完毕。各级技术监督、工商、贸易、城建、城管等部门要加强用水器具和设备的市场管理,严格控制非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流入市场。

  (三)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区域内供水管网的普查工作,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失检查,切实降低漏失率。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严重老化和超过使用年限的供水管网,力争在5年内完成更新改造,提高城市供水效率。

  (四)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府定价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实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和公告制度。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调控地下水开采。

  (五)建立节水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建设节水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生活用水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的管理制度。

  (六)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每年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节水技改项目的补助。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水体功能要求,确定环境容量和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环境行为。要加大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加快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现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转变为对生产全过程控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业企业要在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关闭。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减少面源污染负荷。要加强水上交通污染控制,所有船舶都要安装油水分离器。“十五”期间,要制定和建立改善水质的计划,逐步实行断面水质公告制度。到2005年,地面水质全面达到省地面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按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措施,严格限制保护区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建立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周报制度。

  (三)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加快新海地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今年底投入使用。抓紧完成东部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十五”期末建成。各县要把县城的污水处理工程和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2005年前各县城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四)要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审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

  (五)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步伐。

  (六)研究和制定城市污水转化和回用计划,加强城市污水重复利用工作,逐步实现污水处理达标后的循环使用。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掌握科学的水知识,树立正确的水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水患意识,逐步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切实把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全市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办法,对浪费水、破坏水质的行为要公开予以曝光,以此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良好生活和生产方式的形成。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