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汇总缴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及施行细则、《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根据印花税条 例有关规定,印花税汇总缴纳须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准。鉴于现行印花税的缴纳纳税人已普遍采取直接填报《厦门市地方税费纳税申报表》实施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为规范税收征管,方便纳税入,对按印花税条 例规定需要采取汇总缴纳办法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在2000年2 -4月任一月份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上注明"申请汇总缴纳印花税"字样并加盖公章 ,备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只要在该申报表上加盖"汇缴戳记"后即予核准实施汇缴,可不再核发汇总缴纳许可证。

  2.纳税人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须按月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次月15日前办理汇总申报缴纳手续。

  3.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逾期未办理汇总申报缴纳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予以核定征收印花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未缴少缴印花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4.主管税务机关要妥善做好经盖章 认定汇缴资格的《申报表》的保管工作。

  5.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招执行,《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办理。

  以上规定请进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