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资统发范围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章 工资代发银行的确定

  第五章 代扣代缴事项

  第六章 工资统发程序

  第七章 单位预算和帐务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要求,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基金管理,深化财政支出改革,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制定了《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自2001年5月起对省直机关人员实行工资统一发放,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级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省级国库单一帐户集中支付制度,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基金管理,确保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以下简称“工资统发”),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代发工资银行(以下简称“代发银行”)将个人工资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

  第三条 工资统发实行“省编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编办“)核准编制,省人事厅核定人员和工资,省财政厅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资统发范围

  第四条 工资统发的人员范围: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省属事业单位中所有财政供养的国家正式职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五条 工资(以下所称工资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统发项目:基本工资,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精减退职人员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在职人员工资

  1、基本工资。

  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之和;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之和;

  事业单位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之和。

  2、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费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费、增发离退休费、增发退职费、劳模荣誉津贴、原职务(岗位)补贴、生活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住房补贴、物价补贴、特需补助费、乘车费(余额)、警衔津贴、护理费、省级干部自雇费等。

  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六条 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未经省人事厅批准增人计划擅自增加的人员、单位超编人员,不予发放工资。

  第七条 工资统发后,各单位不得增列其他工资性支出。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资统发工作。

  第九条 省编办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单位的性质、编制。

  第十条 省人事厅按照省编办核准的单位性质和编制数,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人事厅核定的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汇总、整理和资金拨付,计算有关代扣款项。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代发银行监督和协调,处理代发银行工作中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代发银行负责将个人实发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代扣款项划入规定帐户,并将工资表(单)和《单位工资发放通知单》送达各单位,《单位工资发放通知单》同时抄送单位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所属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的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的申报和年终的帐务处理。

  第四章 工资代发银行的确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确定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中,招标确定代发银行。招标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与代发银行必须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 代发银行必须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为单位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五章 代扣代缴事项

  第十九条 代扣代缴事项是指原由单位在发放个人工资时,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是代发工资人员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实施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法定项目的代扣,并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规定帐户。

  第二十二条 原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交的水电费、电话费、房租等,由单位自行与代发银行协商,委托其代扣代交。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章 工资统发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省人事厅、省编办的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编制、人员、工资等数据,分别报省人事厅、省编办审核。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工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应按省人事厅的要求提供变动人员工资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事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逾期未报的,省财政厅将按上月单位工资数据发放工资。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事厅核定的单位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分别计算各法定代扣项目,按单位、个人工资的应发和实发数整理汇总,签字盖章后,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数据送达代发银行,并将工资资金拨付到代发银行。

  第二十七条 代发银行在收到工资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对个人工资、单位工资额核对无误后转入个人工资帐户(折、卡),并按单位打印个人工资表(条),密封签章后送达各单位。

  第二十八条 代发银行按省财政厅规定格式按月填制《单位工资发放通知单》,随同单位个人工资表(单)签字盖章密封后,送达各单位。《单位工资发放通知单》同时抄送单位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

  第七章 单位预算和帐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资统发后,各单位仍按规定编报单位预算,财政部门仍按原渠道下达预算指标。

  第三十条 实行工资统发后,省财政厅将不再核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经费,按工资应发数额直接拨付代发银行,并相应抵减单位的预算拨款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省财政厅、代发银行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工资发放帐款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单位每月凭代发银行送达的《单位工资发放通知单》和个人工资表(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工资统发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资统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将工资资金拨付到代发银行;认真做好代扣事项的计算和扣缴(交);准确及时送达工资发放数据。

  第三十五条 省人事厅、省编办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人事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纳入统发范围。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加强对代发银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代发银行商业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卡的服务功能,为统发工资和方便领取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代发银行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资及时、准确发放到个人,并建立电话自动查询、挂失和投诉系统。不得挤占、挪用工资资金。对未履行合同的,省财政厅将根据合同另择其他工资代发银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申报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变动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由于报表不实造成工资多发的,除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按照损失大小相应扣减单位经费。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预算单位和各相关银行要充分发挥现代办公手段的作用,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化运作,切实提高工资发放工作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