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厦门市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计划》,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加快厦门市质量振兴计划实施步伐,增强厦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厦门经济新一轮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质量工作的认识。

  (一)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做出部署,做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质量工作的一系列论述,学习朱镕基总理1999年12月2日的重要批示及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质量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把“质量第一”的思想贯穿于经济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

  (三)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各新闻媒体要支持质量工作,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报道。要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对制假售假的单位、个人的曝光力度。引导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质量振兴事业,形成全社会重视质量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加强宏观政策导向,确立“质量兴市”发展战略

  (四)要把“质量兴市发展战略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策略、措施的实施当中。各级政府应将质量问题列入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作为经济振兴的重要目标进行统筹安排,并要认真实施。

  (五)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提高质量。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要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实施奖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投向和投量等方面,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型企业加大倾斜力度,形成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机制。

  (六)加强质量政策研究,促进地方质量法规体系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学习和研究世贸组织提出的“技术法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质量规则,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研究与国际接轨的对策,制订引导产品质量提高的产业扶植政策,加快依法治质的步伐,为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提供法律保障。

  (七)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环境,坚决制止利用推荐、准用、入网证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除市政府明确规定外,严禁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要研究和探索以性能价格比为核心的宏观价格调控政策手段,防止价格背离价值、低价倾销冲击优质产品市场的行为发生,运用经济手段建立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三、严格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质量体系

  (八)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培育和保护我市名优产品。要把实施名牌战略贯穿于企业整体发展规划中去,把创名牌、保名牌作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自觉行动,要在质量、技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下功夫,形成一批代表我市支柱行业质量水平的名牌产品。积极培育和发展10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厦门名牌产品。

  (九)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实行事前质量标准的审查备案制度,质量水平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批。加强对进口机电设备的标准化审查,防止低水平重复引进。

  (十)建立质量先行负责制,推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市场经营者是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商品市场均应当建立先行负责的质量责任制。商业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商品质量抽查制度,强化商品市场的计量管理,要结合市场的经营发展规划,制订并实施贯彻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履行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规范化。

  (十一)完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水平。要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

  (十二)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企业应增加质量投入,不断完善计量检测手段,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严格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

  (十三)贯彻质量管理系列标准,推行5S活动。骨干企业和出口产品企业要大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引导企业制定和实施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的“采标”计划,使我市重点产品、出口产品、新产品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工业产品85%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应按照标准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外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按照市场和客户的要求,积极开展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加快我市质量认证的速度,努力扩大产品出口。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质量监管

  (十四)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技术监督部门要执行重点产品监督管理目录的公告制度,要严格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按国家规定实施开业审查、产品标准审查备案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的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十五)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特别是认证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实行认证咨询、审核机构入厦开展工作的登记备案制度,坚决制止咨询与认证“一条 龙”服务的不正当行为,确保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直至撤消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凡列入重点目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及时组织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增加抽查频次,确保有效监控。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对主要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以及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企业,由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企业,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力争到2010年,重点产品可比性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十七)实行免检和通报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的,以及国家或者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市技术监督局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在2年内免于市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免检资格,依法从严处罚。

  (十八)加大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力度。打假办要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库、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依法从严查处。要加强对旧货市场的管理,严禁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废旧物资、设备再次投入使用。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按程序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对有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准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坚持“打假保名优”活动。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假力度。政府要建立“打假保名优”的机制,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

  五、加强领导,狠抓质量工作落实

  (二十)实行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从讲政治高度、从经济建设全局和发展战略高度对待质量工作,把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内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真正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提高产品质量和加强打假工作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认真付诸实施。

  (二十一)市技术监督局作为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担负起统一管理全市质量工作的责任,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规定,对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九日印发更正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原印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厦府2001综21号)文件,内容有误,现重新印发,原件请自行销毁。特此更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