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化肥经营监督管理,保证备春耕生产化肥需求,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化肥流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化肥经营权。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为化肥流通主渠道,化肥生产企业和县、乡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可辅助经营,各基层供销社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创办的专业合作社、村屯综合服务站及化肥代销点可代储代销。 外地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化肥生产企业进入我市辖区销售化肥,必须在当地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备案,并由工商部门办理一次性经营手续。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经营。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不得转卖或变相转包经营权,对转让经营权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责成工商部门取缔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切实做好化肥购销工作。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落实货源,搞好储备,并尽可能减少环节,降低费用 ,加快下摆,保障供应。县、乡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要积极做好新肥种的推广使用 .各级金融部门要保证化肥周转资金运行顺畅。

  三、加大化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大对化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维护正常流通秩序。近期内要集中力量对化肥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和经营假冒伪劣化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制止哄抬化肥价格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发生坑农事件。

  四、加强对化肥供应工作领导。各地要把抓好化肥供应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抓出成效。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刘少玉为组长,市农办、供销社、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化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化肥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00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