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局、安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局属有关单位:

  《萍乡市农业局“抓点示范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萍乡市农业局“抓点示范管理办法”》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萍乡市农业局“抓点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将市级农业系统涉及的农业科技中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统称“抓点示范”。

  第二条 “抓点示范”工作统一归口本局科教科管理,凡涉及到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验收、评奖须经本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应先征求局科教科的意见。

  第三条 局属各事业站专业技术人员应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参与“抓点示范”,要求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主持或参与一个以上具体项目的专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招标和变更

  第四条 “抓点示范”项目以站为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或根据自身的业务工作要求,在上年十二月底前由各单位将自身抓点示范项目和建议县区的抓点示范项目向局科教科申报或报送材料备案。

  第五条 市本级组织的抓点示范工作要坚持竞争和合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一项多点、鼓励争先;一点多技,联合实施”的办法来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的布局。一方面通过多点竞争、优中选优,扩大示范效果,提高科技示范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在有所侧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多部门的合作,发挥各方面科技的综合示范效益。要尽量达到抓点示范与科研项目相结合、与商品基地建设相结合、与农业部门自身建设相结合的目的。

  第六条 项目申报需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主持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主持人(每个项目不得超过5人)、项目内容和目标、项目实施时间、可行性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结宣传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经费概算等。

  第七条 所有申报项目,经专业组初审通过后,提交局务会最后审定,批准立项,然后由局发文正式下达。

  第八条 市级抓点示范项目可由主持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实施。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引进示范新品种、研究解决新技术、试验确定适应性、摸索发展新模式和实施难度相对较大的项目为主。对那些技术环节已经成熟、经市级抓点已证明切实可行、要在全市进一步普及推广扩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局面向各县区、乡镇或科技示范户、专业大户实行公开招标实施或建议县区农业局组织抓点示范进行推广。

  第九条 招标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项目任务合同书,交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发标。

  第十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来源、实施时间和地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措施、验收时间和方式、资金额度、双方权力和义务等。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由抓点示范评审会根据投标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考核评议后确定。项目的招标工作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转移地点、变动责任人员的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早向局科教科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三条 局设立抓点示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项目的实施、验收、奖励等。专项资金来源,由局统一呈请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局长审批。如某一示范项目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专项经费支持,则局抓点示范专项资金补助视情扣减或取消。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由上级拨给的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局计财科和科教科的监督。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贯彻“以引导性为主,以公益性为主,以先进性为主”的原则,经费实施以奖代拨。未能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招标项目,经费自负。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市级抓点示范项目(含招标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估、鉴定均由局科教科主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单位向局科教科提出申请,科教科视情安排鉴定或验收。市局建议县区抓点的示范项目,由县区农业局自行组织验收,效果特别显著的项目,邀请市局相关专业小组进行鉴定或验收,并将鉴定和验收结果报市局科教科备案。

  第十七条 市级项目除申报书外,与项目有关的一切材料,包括项目的实施方案、阶段性总结、考察、调查报告、鉴定材料、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等(含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均要按规定时间报局科教科存档备查。未上报材料或上报材料不全者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原始记录要整理归类,以备验收查考。无原始试验、推广记录的,不参加“抓点示范”优胜项目的评选。

  第十九条 局成立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小组负责项目的论证、检查、验收和鉴定、评奖工作。项目验收评奖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局每年在市本级“抓点示范”项目中根据实施效果和进展情况评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二个,三等奖三个,奖项可以空缺),依等级分别发给承担单位奖状和1000元、600元、300元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 局每年在市本级“抓点示范”项目的参加人员中评出抓点示范工作先进个人2——4个,除享受先进工作者奖励待遇外,还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市局建议县区的抓点示范项目原则上由县区农业局自行评比奖惩。对实施效果特别显著、科技含量高、社会反响大的示范项目经县区申报、市局评审认定后,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市级承担抓点示范项目任务的单位,如其项目经局项目评审委会员验收未获通过(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按未通过项目数每项扣减该单位当年经费1000元,并不参加当年先进单位的评选。扣减的经费可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市级确定参加抓点示范工作的人员无故未参加者,年终进行通报并减发当年奖金200元,不参加评先,不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因故确不能参加抓点示范工作的人员需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意见,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局行政科室、局属其它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抓点示范工作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