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作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明确责任,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及时发现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按照辽宁省地震局、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辽阳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辽阳市地震局
辽阳市计划委员会
辽阳市经济委员会
辽阳市民政局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辽阳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各县(市)、区地震应急检查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四、市级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地震重点区域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辽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规定进行,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六)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七)重点目标 (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八)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地震应急反应能力

  (九)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进行地震应急抽查。市地震局视情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县(市)、区检查情况。

  八、市地震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具体县(市)、区进行地震应急检查。检查组名称为“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九、各县(市)、区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的宣传应适度。

  十、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市政府、辽宁省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收礼品。参加检查的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二、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