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连政发[1998]233号),现就我市2001年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城市防洪、排污、污水处理、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市政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发布拆迁公告,各房屋产权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国土、房管、城管、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征用集体土地属于耕地的,每亩征地补偿标准25000元,不属于耕地的,每亩征地补偿标准不超过12000元;国有农用土地每亩拨用补偿标准不超过12000元,其他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征拨用土地应当缴纳的地方性规费,属我市权限范围内的一律免缴。

  四、拆除单位小部分房屋而缩小其用地面积的不提供安置用地、不补偿用地费用。拆除单位大部分或全部房屋,需迁建征用土地的,不分土地类别,每亩补偿不超过3万元,征用同等面积土地采取划拨方式,所涉及到的各项地方性规费,属我市权限范围内的一律免缴,被拆迁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有关报批程序办理选址定点手续,自行迁建。

  五、拆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原则上由各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过渡和迁建。对困难企事业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其标准为:拆除单位部分房屋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拆除单位全部用房需整建制搬迁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拆除门楼、围墙、地坪、踏步、广告牌等附属设施不予补偿;拆除公共厕所按照规划要求需迁建的,每座补助3万元(不需迁建的,无偿拆除);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由房管部门自行核销产权,承租人自行安置。

  六、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或易地安置。实行易地安置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互找差价(对附属物及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偿还。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商品房价格结算;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差价款的,按差价款的10%给予优惠。安置房重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0元计算。

  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用房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七、拆除单位公有住宅房屋,由使用人所在单位负责安置,拆迁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给安置单位,房屋产权由原产权单位自行核销。拆除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的住宅房屋,由房管部门负责安置,补偿费用从减免有关规费中冲减。新安置的房屋按房改售房政策,由使用人购买;不予安置的,由房管部门自行核销产权,拆除旧房。

  八、因影响市政工程施工需要拆迁道路规划红线外、紧靠道路规划红线以及局部占压道路红线的单体建筑,全部拆除到位的,其补偿费用标准均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九、市政拆迁住宅安置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安置,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指标,也可以重新建设。建设市政拆迁安置房的,享受经济实用住房政策。单位重建房屋按拆迁同等面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十、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迁建的电力、通讯、给排水、供气、供热、广电等管线及邮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迁建,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十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设施,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十二、因拆迁引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更的,被拆迁人应当及时持原证件和市拆迁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十三、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拆迁和工程建设等部门做好拆迁工作,出现纠纷的,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对在拆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阻碍和影响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001年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