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加收费透明度,方便外商监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决定从2001年3月1日起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并在《茂名市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监督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日期及收费员姓名等栏目内容。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立项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设立收费项目。

  三、《茂名市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监督卡》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市外经贸委负责向市直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向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发放。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每年的收费年审工作,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进行认真审查,对乱收费行为和违反制度者,要按《广东省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