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0号 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与要求

  (一)我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切实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坚持解放思想,放开发展。坚持优化环境,消除‘三乱’。坚持数质并重,提升档次,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及农业产业化进程,引导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

  (二)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目标是发展速度高于全市经济增长水平,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到2005年,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超过百分之35,个体私营经济的整体素质和贡献份额都有明显提高。

  二、放开投资领域,放宽经营条件

  (三)除国家有明令禁止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经营。支持私营业主兴办中外和资,合作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经贸活动。已由政府投资建设尚未建成的工程,以及政府已筹集到部分资金,但尚有投资缺口的项目,只要条件具备,都可以吸纳个体私营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建设,或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设或经营。

  (四)凡申办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社区服务型以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及游业等公司制企业,注册资金可逐步到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以‘三废’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农村科技企业及以‘三废’为开发对象的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值做为注册资本。科技人员也可以其合法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折价入股。

  三、鼓励更多的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五)党政群机关再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按‘皖发[2000]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党政群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县处级领道干部和单位法定代表,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及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入股参于农业科技承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其它生产性企业,科技开发性企业和 游业的经营。

  (七)国有企业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在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原企业可以按照企业补偿金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职工在原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合并计算。

  (八)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下岗职工,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按省政府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九)境内市外人员参于我市经济开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报障其充分享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

  (十)金融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办抵押贷款业务,允许其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作抵押,也可以有价证劵,可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

  (十一)依照<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市。县(区)各级都应由财政牵头协商有关单位建立个体私营经济担保组织和担保基金。担保组织可由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发起,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担保资金由发起单位或自然人入股筹集,财政注入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一并由担保组织存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存入的担保资金规模确定信贷支持规模,存贷比例一般不低于1:4,存贷利率执行国家基准利率。允许有较高收入来源和信誉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小额贷款提供个人担保。

  (十二)实行资信等级评定制度。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申请,由金融部门对其进行资信等记评定,做为开展信贷扶持的参考依据。

  (十三)支持有直接融资能力的私营企业采取资产转让,出租乃至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帮助私营企业申请使用省级科技投资风险资金和技改资金。

  五、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十四)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国有。集体企业。被收购企业通过评估,资大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受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请收购款的,给予30%的优惠,确有困难的可在本世纪内3年内分期付清;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收购企业所承担的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签定还款计划。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国有和集体企业,当上缴租金等于租赁。承包基年净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承包企业产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企业扭亏为赢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以应纳所得税弥补兼并前的亏损。

  (十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购、租赁、承包停产半停产、严重亏损的国有、集体企业,按协议接收原有企业职工,经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视同安置下岗职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原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中扣除。

  (十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和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绩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引道个体私营经济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净争能力

  (十七)要积极引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走出作坊式管理体制,大胆引进现代管理人材,采用现代管理手段。帮助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八)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外出考查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竞争意识和决策管理水平。

  (十九)乡镇企业。工商。外贸等有关部门要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和开放意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和出口带动战略,不断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二十)鼓励私营企业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发展技术贸易和技术出口。科研经费包括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引进新工艺。购买专利等新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审批,所发生费用可不限比例地列入管理费用。加大科技承包力度,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私营科技实体或加盟私营企业。

  (二十一)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主自愿联合,注册资金达到目的1000万元,或虽不足够1000万元,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两个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建立企业集团。(1)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2)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3)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达到省重点企业集团条件的,可由市政府帮助到省政府申报。

  (二十二)私营企业年纳税额达到达50——100万元,由同级财政按其向财政实际缴纳地税额的5%提取奖金,超过半100万的提取保10%,奖励到企业。

  七、提供优质服务,保护合法权益(二十三)要进一步规范政府管理办法理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简化手续,规范服务,文明执法。要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实行“一站式”办事制度,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方便规范的服务。

  (二十四)各县(区)都要兴建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园区投资方式可独资,可合资,谁投资,谁受益。对经批准兴建的经济园区的投资主体,有关部门应主动搞好服务,落实优惠政策。对进入园区的新建企业三年内免去地方行政性收费。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受法保护,除工商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吊销和收缴营业执照。对乱扣执照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对“吃,拿,卡,要”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十六)要坚持收费许可证制度。《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修定下发后,工商部门务必及时下发至所有个体私营业主手中。个体私营业主在没有见到《收费卡》及国家新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人员没有出具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可以拒交一切费用。在规范性市场内,实行“一站式”收费制度。市场主管部门凭借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统一收费,一票收尽,分头划拨,严禁多头收费。不参于正常管理与服务的职能部门,市场主管部门不代其收取管理费。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划拨情况的监督。个体私营经济领导组要做好相关部门的组织谐调工作。

  (二十七)市和各县(区)都要设立个体私营经济投诉中心,与外商投诉中心合署办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遇到《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报》第六条情况时,有权直观或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投诉或举报,各级投诉中心要按照分级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协调办理,并限期将办理结果回复投诉或举报人。凡到园取检查必须抱同级个私办备案。

  (二十八)建立有奖投诉和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投诉或举报“三乱”经有关部门核实和认定者给予重奖,投诉或举报一例按“三乱”实际发生额的5倍以上发给奖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金由政府指定当事单位支出。“三权”在上部门也应按此执行,拒不执行的,实行强制私金划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投诉或举报者严格保密。“三乱”直接责任人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不得晋级晋职,并对其追究责任直至处分。

  (二十九)公安机关以110报警台为基础,有人受理,有人查处,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个体私营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要积极配和,提高效率。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查处“三乱”行为。宣传部门要强化舆论监督。

  八、加强和改进对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三十)要加快在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制定出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党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按党章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要逐步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业主进行“致富思源,富要思进”的教育,必要时,本着自愿原则,组织个体私营业主到各级党校进行培训,引导其支持建立党,工,团,妇组织,支持党,工,团,妇组织的活动。工商联要认真做好“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工作,使广大个体私营业主“爱国,敬业,守法”。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贯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引导个体私营业主提高自身素质。条件成熟时,可组建个体私营经济行业协会。

  (三十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劳动,安全,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禁止上马污染环境,危害生态的项目,对拒绝承担污染防制责任,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查处;个私企业要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偷逃税款及其它违章,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十二)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应纳税所得款中扣除,私营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三十三)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组应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安排,列入年度综合考评。列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建立并落实奖惩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私营企业制度。从2001年开始,市县(乡)均要排出重点私营企业,并在资金,信息,项目,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本实施意见自发文这日起执行。

  20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