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苏财税[2004]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苏财税[2004]50号  2004年8月23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

  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2004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