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福特贸易有限公司和台湾元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35号)转发给你们,对所涉及到的预提所得税的征收,仍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布日期:2001-02-1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1]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2-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福特贸易有限公司和台湾元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35号)转发给你们,对所涉及到的预提所得税的征收,仍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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